(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斯亦安、斯亦安为与被告永康市福润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与永康市福润嘉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亦安,斯亦安为与被告永康市福润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永康市福润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56号原告:斯亦安,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塔路77幢4号。身份号码:3307221958********。委托代理人:朱金科,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车门头村闻莺路**号,系原告职工。被告:永康市福润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溪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贻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斯亦安为与被告永康市福润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0年2月9日,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斯亦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斯亦安负担。审判员 徐廉球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永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