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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德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远东与德清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远东,德清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德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林远东,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塔山路八弄16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江树,富阳市新登法律服务所。被告德清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下塘村。法定代表人金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远东与被告德清县华康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相关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远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林远东承担。审 判 员 章文渊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