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锦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锦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75号原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华山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东方,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锦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万新大厦1204室。法定代表人:吴剑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锦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被告杭州锦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杭州锦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