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24民初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周望勇与宋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望勇;宋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周望勇,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荣,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杨伟,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周望勇诉被告宋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周望勇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望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望勇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戴本顺 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 人民陪审员 周星巧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