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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民初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周望勇与宋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望勇;宋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周望勇,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荣,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杨伟,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周望勇诉被告宋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周望勇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望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望勇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戴本顺 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 人民陪审员  周星巧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