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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0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罗某以吸食为目的购买毒品并藏于身上。同月30日,公安机关到本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董家埭166号503室检查,当场从被告人罗某身上扣押毒品一包。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净重26.69克,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毒品上交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唐某、胡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阶级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