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牛俊雅与杨红权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雅,杨红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牛俊雅被告杨红权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俊雅诉被告杨红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俊雅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雅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由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