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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牛俊雅与杨红权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雅,杨红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牛俊雅被告杨红权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俊雅诉被告杨红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俊雅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雅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由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