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联达汽车修理厂与王静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联达汽车修理厂,王静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22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联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蛟头坦岙村原公路段站房。法定代表人陆奇平,负责人被告王静艇,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浦村半日浦路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联达汽车修理厂诉被告王静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联达汽车修理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国行二0一0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乐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