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乃儿与沈建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儿,沈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乃儿,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庵东镇海景花苑4号楼201室。被执行人沈建达,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华联小区B幢2号。本案在执行张乃儿诉沈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建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乃儿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乃儿发现被执行人沈建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