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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给付赔偿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丁,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给付赔偿款10628.48元(其中应付刘某某9853.98元,应付吴某某774.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某丁于2010年2月3日将应付刘某某的赔偿款9853.98元及应付吴某某的赔偿款774.5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8)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吴某丁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曾 涛二0一0年二月九日书记员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