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2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周碎英与尹希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碎英;尹希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268号 原告:周碎英,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希真,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周碎英诉被告尹希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周碎英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碎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碎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