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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周碎英与尹希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碎英;尹希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268号 原告:周碎英,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希真,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周碎英诉被告尹希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周碎英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碎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碎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