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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红梅与金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梅,金伟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55号原告周红梅,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翠苑小区12幢103室。被告金伟仙,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15幢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梅与被告金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红梅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