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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张某。被告姚某甲(姚少立)。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因琐事打自己,致其2002年离家在外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自行抚养女儿姚某乙。被告姚某甲承认原告2002年以来在外生活的事实,但否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02年以来,双方因琐事打架后,原告离家在外生活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外债。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认可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亦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外债,同意自行抚养女儿姚某乙。本院认为: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后,长期离家,在外生活,双方未及时解决上述纠纷,以致长期分居已满两年以上,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抚养孩子姚某乙,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某与姚某甲离婚。二、孩子姚潇彤由姚某甲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答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