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龙根与上海万延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根,上海万延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71号原告:胡龙根,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延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68号第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被告:北京万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瑞辰国际中心0901室。法定代表人:李华卿,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吉东,上海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晗,上海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根与被告上海万延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30元,减半收取计9215元,由原告胡龙根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如强审判员 胡伯新审判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