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永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35号原告: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56号。法定代表人:陈富民。委托代理人:蒋虎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佳,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军。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10)碑民三初字第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车牌号为陕A271**的沃尔沃豪华客车的查封措施。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牛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