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佩研,女,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