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6号原告:何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