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6号原告:何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