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明龙与宋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龙,宋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8号原告:张明龙,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建新村。被告:宋志平,成年,幢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龙为与被告宋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龙于2010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龙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