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55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郑某某。被告:王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由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郑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1999年2月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常分居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共同生活中,为琐事时有争吵。目前双方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关系也尚可。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原告的离婚理由不大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陈由义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