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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委托代理人:应旭升(特别授权),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花园2号。法定代表人:金红鑑。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7元,减半收取4803.5元,由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