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希望与温州超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黄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希望,温州超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黄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66号原告蔡希望。委托代理人郑慧。被告温州超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武。被告黄丽梅。原告蔡希望与被告温州超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黄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希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希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蔡希望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