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孟兵与山东科大微机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兵,山东科大微机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孟兵,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山东科大微机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兵诉被告山东科大微机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孟兵负担。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