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辖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国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国际××有限公司,宁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桥头施。现主要营业地为宁波市北仑区嵩山路京华茗苑26幢302室。法定代表人:赵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心××路。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上诉人浙江××国际××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甬鄞商初字第30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jjxs-n0.0000022号销售协议中约定购买三辆半挂车,型号为thtp402ttz,被上诉人实际向上诉人交付两辆半挂车,型号为thtp402tjz。上诉人不可能单买三辆半挂车,另外被上诉人还交付了2台江淮egr发动机的重卡牵引车辆和半挂车配套使用。显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jjxs-n0.0000022号等四份(即jjxs-n0.0000019-jjxs-n0.0000022)销售协议均没有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后来达成的一个口头协议。况且,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据jjxs-n0.0000022号销售协议起诉,该协议与本案管辖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主要营业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与被上诉人签订四份汽车销售协议和已收取被上诉人交付的两辆半挂车、2台重卡牵引车并无异议。被上诉人虽然在原审起诉仅提供jjxs-n0.0000019号汽车销售协议,但对上诉人提交的、由双方签订的jjxs-n0.0000020号-jjxs-n0.0000022号汽车销售协议均予以认可,并已部分履行。双方所签四份销售协议均在第八条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故原审裁定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所称双方所签四份销售协议均未履行,与事实不符。至于被上诉人是否依据jjxs-n0.0000022号销售协议起诉,因被上诉人认可该协议,并不影响双方对本案管辖的约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茅 菽 雄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刘磊桔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卢 秧 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