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胡敏与谢继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谢继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18号原告:胡敏。被告:谢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诉被告谢继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敏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