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吉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传文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吉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56号原告:衢州市吉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任小平。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闻芳,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传文,花园东大道228号1幢2单元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吉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衢州市吉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