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汤焕春与沈松泉、郁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松泉,汤焕春,郁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松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焕春。委托代理人居新铭。原审被告郁雪良。上诉人沈松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松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