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8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叶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叶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俩被告是夫妻,2008年7月25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某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2%。借款到期后,俩被告仅支付半年利息,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8年7月25日由被告周某某、叶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待证俩被告向某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息2%,借款期限半年的事实。被告周某某、叶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周某某、叶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被告周某某、叶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25日,俩被告因资金周转,向某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期限届满后,俩被告支付利息至2009年1月24日,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叶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上述借款自2009年1月25日起以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周某某、叶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婵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维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