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常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甲与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商初字第79-1号原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甲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裁定查封被告郑某某在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或保证金1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某在常山县恒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或保证金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