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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泉市旺达竹木制板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旺达竹木制板有限责任公司,李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48号原告:龙泉市旺达竹木制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里下畈。法定代表人:李承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根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龙泉市查田镇墩头村中心路010号。委托代理人:陈君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旺达竹木制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旺达竹木制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泉市旺达竹木制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龙泉市旺达竹木制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季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