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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伟强与杨立君、龚映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强,杨立君,龚映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282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强。被执行人杨立君。被执行人龚映浓。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1947号刘伟强诉杨立君、龚映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立君、龚映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伟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8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