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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司、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司,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730号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大道××家××室。代表人:应××。被告: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号。法定代表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司、广厦建设集团××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财产保全费2195元,共计5358元,由原告浙江瑞和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余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