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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先法与陈勇军、陈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法,陈勇军,陈利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111号原告:蒋先法,4195409278031,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街道安五村。被告:陈勇军,7196908180016,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环城北路*号。被告:陈利健,27197012221617,汉族,住磐安县新渥镇宅口村。原告蒋先法诉被告陈勇军、陈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蒋先法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土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