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先法与陈勇军、陈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法,陈勇军,陈利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111号原告:蒋先法,4195409278031,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街道安五村。被告:陈勇军,7196908180016,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环城北路*号。被告:陈利健,27197012221617,汉族,住磐安县新渥镇宅口村。原告蒋先法诉被告陈勇军、陈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蒋先法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土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