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兴海与汪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海,汪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沈兴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南都新村2幢5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华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友根,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柯福小区15幢405室。原告沈兴海诉被告汪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沈兴海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已达成还款约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兴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