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符冬玲与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冬玲,林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4号原告:符冬玲,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12050040,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城外洲路2弄9号。被告:林建忠,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3212594,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西村3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冬玲与被告林建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冬玲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依法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符冬玲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任 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