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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58号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被申请人肖某某,女。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第3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书对于××公司提出的部分证据认定有误。一、××公司与肖某某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出现有违法律之规定条款,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之约定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半年期限,肖某某在试用期间,业绩始终未能达到公司最低限度,公司在其试用期届满时本欲将其辞退,但肖某某向公司请求给予机会,据此,公司与肖某某协商同意延长其试用期。在延长的试用期期间,肖某某依然未能完成公司的考核指标,公司才将其予以辞退。延长的试用期仍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半年期限。故,不存在向肖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情形。二、肖某某对××公司的考核及薪酬等相关制度均已学习,有入职时的制度培训学习表为证,对相应的制度已经知悉,××公司的相关制度及结果亦已有公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三、肖某某所述的客户拜访登记表按公司要求提交了20份,部门负责人签收的确系20份,但经过公司考核部门审核,最终确定的实际为19份,未能达到公司的最低要求,所以依据公司考核规定,不能向其发放考核工资。××公司认为,上述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仲案字(2009)第35号仲裁裁决书,肖某某答辩称,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深劳仲案字(2009)第3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提出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对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仲案字(2009)第35号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