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88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冯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与陈庆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中路153号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131**号、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32799、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32800号)。二、被告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梅园支行开户帐号内的存款;被告张某某在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稠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乐园分理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帐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伟平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冯 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