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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方震交通肇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79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震,男,1972年10月1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X、被害人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万廷鹏、被告人方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1日8点30分,被告人方震持B2证驾驶皖NHXX**夏利轿车,沿省道310线从众兴镇到城关镇,行至191KM+100M处占道会车,与新店镇刘长云驾驶的沪BXXX**宇通客车迎面相撞。致皖NHXXX**轿车内的乘客徐某、孙某当场死亡,孙某受伤。经霍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方震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长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卜某、汪某、刘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证驾驶证、行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方震犯罪后能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日25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梅玉琴审  判  员  刘功群审  判  员  栾应思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