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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与海盐迈迪液压管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盐迈迪液压管件厂,平湖市中裕压铸五金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海盐迈迪液压管件厂。法定代表人沈国君。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中裕压铸五金厂。法定代表人陈中余。上诉人海盐迈迪液压管件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盐迈迪液压管件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