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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敏华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敏华,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夏敏华,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何宅巷19号。委托代理人潘伟萍。被告李林,居民,义县熟溪街道江山新村二路11幢3号。委托代理人李平,居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江山新村二路11幢3号。系李林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敏华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敏华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敏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589元,由原告夏敏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