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敏华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敏华,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夏敏华,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何宅巷19号。委托代理人潘伟萍。被告李林,居民,义县熟溪街道江山新村二路11幢3号。委托代理人李平,居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江山新村二路11幢3号。系李林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敏华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敏华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敏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589元,由原告夏敏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