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岱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叶和芳与张平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和芳;张平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32号原告叶和芳。被告张平能。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和芳诉被告张平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和芳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和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和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叶和芳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