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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2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吕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祖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在2008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444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7月27日前归还。但被告未按约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44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吕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诉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44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翁青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