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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建丰与叶其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丰,叶其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张建丰。被告叶其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丰与被告叶其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丰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建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