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侬诉被告孔保国、第三人孔春华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侬,孔保国,孔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张玉侬,女,192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与第三人孔春华为夫妻)被告孔保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系第三人之子)第三人孔春华,男,192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本院审理原告张玉侬诉被告孔保国、第三人孔春华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侬于2009月12月28日去世。张玉侬之继承人贾爱民表示不参诉讼,不要求被告孔保国腾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本院未予收取。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O一O月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