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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侬诉被告孔保国、第三人孔春华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侬,孔保国,孔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张玉侬,女,192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与第三人孔春华为夫妻)被告孔保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系第三人之子)第三人孔春华,男,192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本院审理原告张玉侬诉被告孔保国、第三人孔春华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侬于2009月12月28日去世。张玉侬之继承人贾爱民表示不参诉讼,不要求被告孔保国腾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本院未予收取。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O一O月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