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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家庄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石家庄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北方汽配城。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某某,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石家庄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GA/010151xxxx,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09年10月13日,票据到期日为2010年1月13日,收款人柳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票人、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中国某银行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有凤审判员  杨庆和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