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州××麒麟塑胶有限公司与朗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麒麟塑胶有限公司;朗诗××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苏州××麒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直镇。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陈×、许××。被告:朗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大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麒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朗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麒麟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