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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46-1号原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价值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慧文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