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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爱兵、江超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兵,江超,陶文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爱兵,无业。2009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江超,唐山市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保安。200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陶文志,唐山市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门卫保安。200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爱兵、江超、陶文志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爱兵、江超、陶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陈爱兵与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巡逻队甲班分队长吴双喜(批捕在逃)密谋后,伙同被告人江超、陶文志和保安队队长史立超(刑拘在逃),利用被告人江超、陶文志和吴双喜、史立超等人的职务便利,将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废矩形钢坯201.67吨,价值564676元盗走。后被告人陈爱兵伙同吴双喜、史立超将所盗的废矩形钢坯变卖。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爱兵、江超、陶文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说明、抓获材料,证人赵某、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提取、发还物品清单,书证材料,辨认笔录,说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爱兵、江超、陶文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爱兵、江超、陶文志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爱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被告人江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被告人陶文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雪峰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