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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劳剑英与陈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剑英,陈立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47号原告劳剑英,城区藕芽池底1-2号404室。被告陈立田,新村558幢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剑英与被告陈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剑英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