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劳剑英与陈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剑英,陈立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47号原告劳剑英,城区藕芽池底1-2号404室。被告陈立田,新村558幢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剑英与被告陈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剑英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