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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桐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吕某为与被告徐某某、皇甫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与徐某某、皇甫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吕某为与被告徐某某、皇甫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徐某某,皇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15号原告:吕某。被告:徐某某。被告:皇甫某某。原告吕某为与被告徐某某、皇甫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吕某、被告皇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吕某起诉称:2009年5月28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吕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由被告皇甫某某、钟某某提供连带担保。2009年6月27日,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并约定余款于2009年11月30日还清。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3200元(自2009年5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696元。被告皇甫某某、钟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时,原告吕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3200元(自2009年5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皇甫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吕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1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徐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皇甫某某答辩称:欠借款2万元对的,但利息已付了2万多元。被告皇甫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各1份,用以被告徐某某、皇甫某某已离婚。经庭审质证,被告皇甫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皇甫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8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吕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至2009年10月27日,借款月利息800元。由被告皇甫某某、钟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6月27日,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2009年11月6日,被告徐某某承诺于2009年11月30日还清借款2万元。同时查明,被告徐某某、皇甫某某于2005年11月30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6日在桐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某某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被告皇甫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皇甫某某辩称已付借款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某某归还吕某借款2万元。二、徐某某给付吕某借款利息2592元(按月利率1.62%计算至2009年12月27日止)。三、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皇甫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皇甫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