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钱勇与郑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郑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7号原告:钱勇,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郑建胜,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勇诉被告郑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勇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