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小毛与朱利红、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毛,朱利红,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孙小毛。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利红。被告: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万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49417350。法定代表人:朱青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毛与被告朱利红、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小毛撤回对朱利红、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孙小毛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