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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小毛与朱利红、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毛,朱利红,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孙小毛。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利红。被告: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万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49417350。法定代表人:朱青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毛与被告朱利红、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小毛撤回对朱利红、苏州宏兴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孙小毛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